网页元标签不正当竞争行为研究。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以及商标法内在逻辑、价值定位,网络元标签中插入他人商标的行为并不为消费者所感知,并不能导致其混淆。
因此,并不应当认定网络元标签插入他人商标的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通过对元标签中插入他人商标是否导致售前混淆这一问题的分析,笔者认为售前混淆与商标最基本的指示来源功能形成冲突,也并不符合降低商标法对消费者搜寻成本,维护消费者认牌购物方便之利益的功能定位,并不应当被纳入到商标法。
作为“混淆”这一要素的“扩张解释”,其内在价值在于维护商标权人财产利益,防止其交易可能性流失,维护公平合理的市场秩序,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范围内更为合理,为促进公平竞争产生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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